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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合同无效定金的返还

(一)、立约定金是为主合同的签订而订立的从合同。表现在,

第一,主合同一旦签订,立约定金合同订立的目的就已实现。所以,不能以后来签订的主合同效力来否定签约目的已实现的立约定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区别于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为担保主合同签订而订立的立约定金合同,不是在主合同基础上订立的。所以,立约定金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制约。

第三,立约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互无关系。立约定金合同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前就已成立并生效。

(二)、立约定金合同的违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体现在:

第一,立约定金的处罚条件就是当事人一方违反立约定金合同的约定,拒绝签订主合同。据此,法官仅需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拒绝签订主合同这一违反立约定金合同行为即可。

第二,定金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定金后才能生效,所以,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依约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交付定金约定义务的,不能认定其违反定金合同。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创设了立约定金处罚的适用规则:

1、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定金合同的约定,导致主合同未能签订的,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

2、如当事人双方均无违反定金合同的行为,只是就有关主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的,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主合同未能签订的,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应将定金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文章分类: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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