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行使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
股东知情权行使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咨询。”
所以股东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有义务将其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复制,或者是将其送交给股东,或者是通过公告形式让股东知悉。如果股东知情权受阻,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就表明,只有当股东向公司提供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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